根据该原则,国家行为与侵犯人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本身就足以产生责任和“管辖权”。第二个相反的观点是,所有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都被认为主要适用于国家与其公民之间: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为其境内的个人创造有尊严的生活条件。这项原则,或至少是其强化版本,认为国家只能负责确保其境内个人的人权,或者最远在国家目前管理的领土内的个人的人权。
两种主张都有定的道理
但在实际案件中,它们很快就会相互冲突,必须取其轻重。备受争议的欧洲人权法院案件 Banković 诉比利时等国(申请号 52207/9)就是第二种主张完全推翻第一种主张的一个例子。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中的“管辖权”应被赋予其“通常含义”,即“主要指属地管辖”,但承认有限的例外,例如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 56-61)。法院指出,它承认了另一项例外,即一国对外国领土拥有“有效控制”,例如土耳其在北塞浦路斯行使的有效控制(§§ 68-71,援引 Loizidou 诉土耳其案)。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关于“有效控制”(以及管辖权)可以仅仅基于该国本身造成了所指控行为的论点(§75)。它还认为,管辖权不能“根据所涉域外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划分和调整”(第 75 条),即一个国家要么对在特定领土内履行《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负有国际责任,要么根本不承担责任。
但实践中随后的欧洲人权法院
也没有遵守不可分割原则。在帕德诉土耳其案(申请号 60167/00)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当申请人的亲属在伊朗境内被土耳其直升机杀害时,土耳其对他们拥有“管辖权”。在阿尔斯凯尼诉英国案(申请号 55721/07)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在伊拉克东南 退出数据 部被英国武装部队杀害的伊拉克男子,其中一些是在英国拘留设施中杀害的,还有一些是被英国士兵在街头巡逻时杀害的,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均在英国的“管辖权”范围内,尽管英国显然没有义务确保所有伊拉克人的所有人权。因此,欧洲人权法院悄悄地、逐步地转向接受基于国家对个别受害者的权威或“有效控制”而非领土控制的管辖权概念(并未试图将其与 Banković 案的判决相协调)。
在美洲体系中,美洲人权委员会(“IAComHR”)已接受了类似概念。少数可受理 如果 Google Analytics 在西班牙被禁止使用,有 5 种替代方案 的域外案件涉及国家代理人在一国境外直接实施暴力——这可被称为对特定个人(而非整个领土)行使权力或“有效控制”——例如,Coard诉美国案,报告编号109/99,案件10.95;Alejandre等人诉古巴案,报告编号86/99,案件11.589;以及Molina(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案,报告编号112/10,国家间 墨西哥电话号码 请愿书IP-02。在所有这些案件中,适用Banković推理都会导致请愿被驳回。在 Molina 案中,IAComHR 公然与 Banković 案的逻辑划清判例法既没有遵守 界限,认为只需要“国家代理人对个人行使权力”,而不需要“正式的、结构化的和长期的法律关系”来让国家为其在国外的代理人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