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国家对性别认同的承认与享有其他基本

国家对性别认同的承认与享有其他基本

在回答前三个问题时,美洲人权法院回顾了其关于该问题的判例(例如,Atala Riffo 和女儿诉智利案和Duque 诉哥伦比亚案),并强烈确认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美洲人权公约》保护的类别。因此,任何基于此的歧视性待遇都构成对《美洲人权公约》的违反。然而,美洲人权法院更进一步,认为性别认同是一个人身份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权利联系起来,例如人的尊严、自决、免受酷刑和言论自由(第 98 段)。鉴于此,法院裁定,哥斯达黎加有义务承认和促进根据性别认同更改姓名,以充分确保每个人,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享有同样有尊严的生活(vida digna)(第 100、116 段)。

关于问题美洲人权法院认为

应通过制定修改性别、姓名和图像登记条目的程序来切实保障上述权利。这些程序应基于一系列原则,以显著提升跨性别者的权利并最终克服国内立法差异。事实上,这些程序应:i)基于自我认知的性别认同;ii)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知情同意,无需医疗或心理证明或其他文件;iii)保密,修改后的文件不应报告性别认同的变化;iv)便捷且尽可能免费;v)不要求进行手术和/或激素治疗。因此,哥斯达黎加可以维持其现行的司法程序,尽管行政程序更受青睐,但前提是,其解释应符合公约性控制原则,并与美洲人权法院的意见相一致。

回到问题4,美洲人权法院认为,家庭的概念应广义定义,就第11条(私人和家庭 Viber 号码数据 生活权)而言,同性伴侣构成家庭。在裁决过程中,美洲人权法院大量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ECtHR)的既定判例和《日惹原则》,承认社会规范的发展速度始终快于国内立法(第177-178段)。美洲人权法院随后得出结论,源于同性关系的家庭纽带受到《美洲公约》的保护,因此,缔约国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以确保同性恋伴侣和异性恋伴侣都能享有财产权,不受歧视(第199段)。

该意见的最后部分

即针对问题5的部分,无疑是最具争议和创新性的。这是法院唯一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B2B 文案撰写:为专业买家撰写文案的 5 个步骤 部分(维奥·格罗西法官投了反对票,并撰写了一份非常详细的单独意见)。该问题以非常笼统的措辞提出,即是否有必要建立某种法律 墨西哥电话号码 制度来承认同性关系及其衍生的权利和义务。美洲人权法院承认该问题的模糊性,并决定利用这一点来扩展和推进美洲LGBTI群体的权利。美洲人权法并将国家对性别认 院回顾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以及该地区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尽管并未提及区域共识),认为成员国有义务对同性关系提供某种形式的法律承认。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