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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即使不在某缔约国领土内但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2018 年 2 月 7 日,美洲人权法院(简称“法院,IACtHR”)就《美洲人权公约》(简称“美洲公约,ACHR”)缔约国在基础设施工程可能对大加勒比地区海洋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风险方面的义务发布了备受期待的咨询意见(A/O)。

本条目阐述了法院的主要调查结果,包括其对《美洲公约》域外适用的处理方式。由于该裁决目前仅提供西班牙语版本(点击此处),本文旨在为 EJIL:Talk! 网站的英语国际法读者提供一份该裁决的注释摘要。

重新制定的咨询意见范围

请求国哥伦比亚要求将A/O限制在1984年《保护和发展大加勒比区域海洋环境公约》(《卡塔赫纳公约》)规定的管辖区域内。

哥伦比亚最初的请求复杂而冗长,原文如下:

“一、根据《美洲公约》第1.1条,一,是否应视为受该缔约国管辖?

1) 该人位于或居住在由相关国家作为缔约国的环境保护公约制度所划定和 Viber 手机数据 保护的区域内;2) 该公约制度设立了一个职能管辖区,例如,如《卡塔赫纳公约》所设想的那样;3) 在该管辖区域内,缔约国有义务通过一系列一般和/或具体义务来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4) 由于相关条约所保护区域内的环境损害或环境损害风险是由同时作为该条约和《美洲公约》缔约国的国家造成的,受影响人的人权遭到侵犯或面临遭到侵犯的风险。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和行

为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那么,鉴于环境是另一缔约国沿海和/或岛屿居民生计的框架和不可或缺的来源,结合《美洲公约》第1.1条或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这些措施和行为是否符合第4.1和5.1条所规定的义务?

三、我们是否应该(如果是,应在何种程度上)理解为,《美洲公约》第4.1和5.1条规定 增加转化次数与提高转化率相同吗? 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的义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遵守旨在防止可能限制或损害有效享有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的环境损害的国际环境规范,并且履行该义务的方式之一是在受国际法保护的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与受影响国家合作?如果适用,在大加勒比地区开展环境 墨西哥电话号码 影响评估时应考虑哪些一般参数?

然而,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重新制定了咨个人即使不在某缔约 询请求,并决定该意见将涵盖“源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的一般环境义务”(第 35 段),特别是与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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